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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会协[2014]14号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出具审阅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14-02-25 10:12:16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协会 作者:甘肃省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协会 浏览次数:115 |
甘会协[2014]1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有部分事务所提出对不具备审计条件的企业(公司)出具审阅报告的问题,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出具的业务报告类型由委托方和会计师事务所按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等确定。同理,是否出具审阅报告应由委托方和会计师事务所按业务约定书进行约定。 2、企业(公司)会计信息资料不完整或没有执行相关会计制度,不是出具审阅报告的前提。 审阅业务是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之一,对于需要出具审阅报告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与客户充分沟通并使其对审阅业务报告内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执行审阅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形成审阅意见,出具恰当的审阅报告,同时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制定相关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 3、对于因缺乏会计人员等导致会计信息资料不完整的客户,建议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的规定拓展相关业务,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帮助客户规范会计工作,促使其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合法、公允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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